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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列表
姓名 意见分类 时间 内容
顾顾   同意   2022-12-30   一、《条例》修订草案中,约束的对象不仅是正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更应加强管理的是非医疗机构为未成年人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需要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各部门联合执法、共同监督、重点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 二、医疗美容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病理性美容和非病理性美容,或者把医疗美容和美容医疗区别开。医疗美容系患者自身疾病需要而不得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美容医疗是基于患者自身某种审美追求而进行的美容行为。实践中存在营利性医美机构夸大、虚假宣传,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整容行为。建议行政部门应对医疗美容和美容医疗服务做出明确划分; 三、相关处罚条款应根据事实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由轻到重的递进衔接,如: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 四、将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美机构记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热心市民   不表态   2022-12-26   建议在关于预防和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骚扰的规定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作扩充,强调对于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荀红华   不同意   2022-12-21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伤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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